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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认证咨询

CQC 产品自愿认证咨询

我国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CQC自愿性认证标志见CQC标志管理。
    对CCC目录外的产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已发布《电工类自愿认证目录》和相关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一、未获证产品申请自愿认证
1、认证的申请
1)申请方式分二种。
①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CQC申请,CQC受理后通知企业送样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②企业也可以直接向我司提交《意向申请书》和产品认证的相关技术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交《正式申请书》和《产品安全认证工厂审查调查表》,由我司向CQC提交申请。
2)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a. 认证申请书
b. 申请人的注册证明(初次申请)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要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若有)
e.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若与申请人、制造商为同一单位时只需提交一份证明)
f. 生产厂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初次申请)
g. CB测试证书复印件,CB测试报告复印件(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
3)认证所需的产品信息:
产品结构图、电路原理图、接线图等;
元器件和非金属材料清单;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之间的差异文字说明和图片。
2、型式试验
企业送样,由签约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由CQC直接派审查员到生产厂进行审核。
4、费用
自愿认证的费用分为:申请项+检测费用+工厂审查费。
申请项包括:申请费用,批准与注册费,管理年金。
产品认证的费用由CQC统一收取。

二、已获CCEE、CQC认证产品转换程序
对于不在强制目录内,但已获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所发CCEE(长城)证书,或中国进出口认证中心所发CQC证书的企业,若认证证书尚在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转换证书。
1、申请方式:
①原则上,转换证书直接向CQC提交申请。
②若企业需要,也可向我司提交申请。
2、申请所需资料:
①CQC自愿认证新老证书转换审批表(每张证书一式两份)
②CCEE证书正本
③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复印件
④原测试报告结论页(前5页)


CQC产品认证咨询实施程序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CQC产品认证的全过程。

2. CQC产品认证的类型
CQC的产品认证活动涉及: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IECEE-CB测试证书的颁发和认可;CQC自愿性产品认证。

3. CQC产品认证的依据
3.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标准目录执行。
3.2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依据为中国对外声明所采用的IEC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
3.3 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其他国家先进标准及CQC补充技术要求。

4. CQC产品认证的范围
国家授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范围见《CQC颁发/认可IECEE-CB测试证书目录》。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

5. CQC产品认证的主要阶段
CQC产品认证分为五个阶段:
a. 产品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 获证后的监督(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6. 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6.1 产品认证申请
6.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CQC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1.2 CQC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6.1.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CQC将向检测机构/CB实验室下达测试任务。
6.1.4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CB实验室。检测机构/CB实验室收到样品并确认无误后,通报CQC并开始按认证时限进行计时。
6.2 产品型式试验
6.2.1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6.2.2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CQC进行评定。
6.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6.3.1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CQC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CQC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6.3.2 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3.3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CQC进行审核评定。
6.4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6.4.1 CQC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CQC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6.4.2 CQC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6.5 获证后的监督
6.5.1 CQC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认证监督主要包括:
a. 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b. 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6.5.2 CQC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6.5.3 监督检查组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按CQC的规定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抽样样品由获证企业按CQC的要求送指定检测机构。
6.5.4 CQC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CQC产品认证咨询证书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2. 产品认证证书类别
2.1 CCC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2.2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2.3 CB测试证书: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认证与测试组织IECEE-CB体系内电工产品测试合格证明文件。

3 证书的内容
3.1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CCC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产品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三)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四)产品的名称、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全名、印章;
(八)签发人手签章。
3.2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一) 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三)生产厂编号;
(四)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五)产品的型号、名称;
(六)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七)认证模式;
(八)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九)发证机构全名、印章;
(十)签发人手签章。
3.3 根据IECEE01、02文件规定,CB测试证书内容包括:
(一)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三)产品的名称、规格、注册商标(需要时)和型号;
(四)依据标准的标准号及版本号、修订号;
(五)测试报告的编号;
(六)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全名;
(七)签发人签字。
3.4 如申请人提出需要在证书上打印产品注册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明、使用合同。
3.5 除CB测试证书外,1张证书原则上只能有1个生产场地。 

4. 证书的形式
4.1 CCC认证证书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4.2 CB测试证书采用英文形式和IECEE规定的格式。

5. 证书的有效期
5.1 CCC认证证书有效期按《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5.2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按《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5.3 CB测试证书不申明有效期。

6. 获证企业使用证书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权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及其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6.2 证书可用于广告宣传。(CB测试证书除外)
6.3 获证企业应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
6.4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中心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
6.5 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6.6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6.7企业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7. 对伪造、假冒、涂改、出租、转让及滥用认证证书者,除暂停或撤消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8. 认证证书的发放
8.1 企业可直接派人持证明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委托单位的委托函到CQC领取认证证书。
8.2 企业也可委托CQC邮寄认证证书。如委托邮寄,企业应将其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其他证明材料以正式公文(委托函)通知CQC。

CQC产品认证咨询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
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较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4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二)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7. 处罚
7.1获证企业有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7.2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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